再审申请人广西煜晟********(以下简称煜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蒙山县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煜晟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中“广西煜晟********”的印章并非其公司的真实印章,“李**”的名字也不是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均系案外人陈*辉所为。恒基公司提交的发货单、对账单、延期付款申请书等证据上仅是陈*辉本人的签名。陈*辉非其工作人员,其也从未授权陈*辉向恒基公司购买混凝土材料,其与陈*辉之间不形成有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关系。原审中,其已提出上述异议,原审应追加陈*辉参加诉讼以查明案件事实而不追加,最终在事实上错误认定其与恒基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本文书还有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