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邹**立即偿付黄**布匹染色加工款28624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4年1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诉讼中,黄**变更第1项请求中的加工款金额为27949元。事实和理由:邹**因生意所需,多次委托黄**经营取名号为“合鑫染色厂“(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布匹加工染色。自2023年5月20日至2023年8月25日期间,邹**委托黄**布匹...(本文书还有1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