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泉州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戴**向本院申请追加巴*控股**(以下简称“巴*公司”)、广东某某**********(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3年2月9日、2023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及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巴*公司、某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戴**立即支付某甲公司货款2017347.13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戴**支付律师费880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戴**承担。事实和理由:戴**向某甲公司采购鞋类产品,某甲公司依约向戴**供货,但戴**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至今尚欠某甲公司货款2017347.1...(本文书还有41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