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案涉买卖合同的甲方为西安建工公司,其住所地为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本文书还有30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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