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石油天*****因与被上诉人李*(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2023)新2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石油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刘**,李*(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乙)、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石油天*****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2023)新21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某石油天*****承担后续医疗费和营养费法律依据不足。李*(甲)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继续赔偿项目具有特定性,不应作扩张解释和适用。赔偿权利人只能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一审判决未严格适用该规定,对继续赔偿的适用范围无限扩张,支持了李*(甲)超出特定项目之外的后续医疗费和营养费的诉讼请求,判决某石油天*****承担其后续医疗费、营养费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二、一审判决某石油天*****承担2人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充分。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继续赔偿项目必须存在确需性。继续赔偿项目不是任意请求的,应当存在满足确需性的条件才可以请求并予以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残疾受害人确需继续护理;二是残疾受害人确需配置辅助器具;三是残疾受害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只有符合三种情形下,才对残疾受害人进行...(本文书还有65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