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华**(下称被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垫付的赣kw****车辆损失赔偿款8084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2月27日22时7分许,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新余市渝水区**街道**路****小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6平方米,造成赣kw****比亚迪轿车、赣k6****别克轿车、被告的红色电瓶车以及车内物品不同程度烧毁,火灾直接损失约143430元,无人员伤亡。经渝水区消防救援大队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被告的红色电瓶车装有锂离子电池的铁皮箱里面上部区域,起火原因可排除雷击、遗留火...(本文书还有1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