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某公*诉被告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周**,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某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车运营损失80000元。审理中,原告明*:在2021年8月30日至2022年1月26日期间,被告将车钥匙、营运手续等扣押,并将车辆停放于公司非指定地点,给原告造成了营运损失。事实及理由:2020年8月期间,由于新冠疫情影响,原告的业务不饱和影响到被告收入,被告以此扣押原告的货车,要求原告按照未发生新冠疫情时支付工资,形成纠纷。原告虽然报警,但未能解决。为此,给原告造成运营损失。原告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时间内立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刘**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2021年8月被告还在为原告从事运输工作,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根据...(本文书还有12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