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乙*****************、中国某甲******************、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中国某甲******************参与本案应诉,并提出由自己作为被告主体替换原先被诉的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公司,原告某甲中心支公司同意将被告主体之一的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公司变更为中国某甲******************,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人某丙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参加了诉讼,被告邹*经本院传票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由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保险赔偿款113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债务利息(以赔偿款11300元为基数,自2024年...(本文书还有30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