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认定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被告:章**。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盛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归案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件,《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相关商标权利人提供和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代理人委托书》、《鉴定报告》、《鉴定书》、《价格证明》,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章**。
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本文书还有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