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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系犯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物价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铁路行政管理>>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司法行政管理>>刑事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刑事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tdc0lspan3alignright(2019)沪7101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9-04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认定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被告:章**。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盛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归案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件,《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相关商标权利人提供和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代理人委托书》、《鉴定报告》、《鉴定书》、《价格证明》,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章**。

    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本文书还有80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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