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7日12时许,被告:崔**。
因琐事与被害人女儿程某发生争吵,趁其不备窃走被害人吕*某暂存于程某处的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后多次通过atm机取现及转账手段实施盗窃行为,共窃得人民币26,000元,后将该银行卡放回原处;同月11日中午,被告:崔**。
趁被害人女儿程某离家上班之机,再次窃得该银行卡,通过atm机取现,窃得人民币5,000元。
2018年7月10日,被告:崔**
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崔**。
的亲属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崔**。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吕*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监控截图照片,公安机关调取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客户交易...(本文书还有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