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女,1974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上诉人黄**、牛**因与被上诉人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4)皖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黄**、牛**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杜*承担。事实和理由:黄**、牛**提供的评估报告合法有效,对该报告确定的106438元损失应予认定。黄**、牛**在起诉前委托了安徽博安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受损房屋相南花园(又称中湖明月)云****幢**室房屋的损失金额进行了评估。鉴定机构作出评估报告显示损失金额为106438元。杜*对上述评估报告不服,提出重新鉴定,但因杜*未交费而被鉴定机构...(本文书还有2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