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万汇********(以下简称万汇公司)与被告四川玖鸿********(以下简称四川玖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玖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万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801743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建的奇台县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施工期间,于2019年3月将该工程的“入户管线安装”分包给原告施工;2019年7月,被告将其承建的“减压管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2019年11月又将其承建工程范围内的“跨河管桁架、管道施工,厂区绿化劳务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接受工程,积极按合同完成施工任务并交付使用。上述工程总工程款4301743元,已给付1500000元,尚欠工程款2801743元。工程完工后,原...(本文书还有4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