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以义检刑诉[2024]1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指派检察员史海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周**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60mg/100ml)驾驶×××号小型轿车从义乌市城西街道工商街至东河夜市。同日3时15分许,由南向北行驶至义乌市城西街道西站二区**幢地段时,碰撞章力强停放在路侧的×××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本文书还有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