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廖*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年达********(以下简称“年达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廖*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依据的《离职证明》及收条等证据系被申请人出具,所载内容并非申请人真实意愿《离职证明》及收条的内容是虚假的,事实上并非申请人主动离职,入职日期应为2020年9月18日而非2020年12月,双方也未结清薪酬且前述证据严重违反劳动法强制性条款,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多种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本文书还有5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