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与被告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阳*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2月8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45****346);2.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8,185.4元、利息29,341.78元、罚息4335.69元(至2024年1月9日止,此后利息继续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7%,该利率自起息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依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在本合同约定的每个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50...(本文书还有35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