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首润******(以下简称首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润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关于利息的部分,改判首润公司无需向张**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借款99万元系原借款的利息,不应当再计付利息。首润公司因资金周*困难,向北京融祥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祥公司)借款,融祥公司以刘*鹏名义提供借款并要求提供房屋作为抵押物,首润公司以姜*名义借款并提供姜*名下房屋抵押给刘*鹏。涉案99万元系姜*和刘*鹏之间借款的利息,月利率为2.2%,利率标准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张**和刘*鹏均为融祥公司指定人员,张**和首润公司签订涉案借款合同系融祥公司为了谋取高利息的行...(本文书还有20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