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张**因与被上诉人西宁青融********(以下简称青融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李**、张**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上诉费由青融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物权法》及司法解释,同时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具有确权的效力,上诉人根据双方的协议请求确权符合法律规定。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物权法》及司法解释,而不是《民法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签订协议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二、青融公司已通过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取得案涉房产的所有权。根...(本文书还有45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