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彩钢板款65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彩钢板,2018年11月12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原告87300元彩钢板款未支付,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承诺尽快支付原告彩钢板款;后被告分四次向原告支付了22000元的彩钢板款,剩余65300元彩钢板款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彩钢板款,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原告彩钢板款,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受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经营彩钢板的个人。原告陈述在2...(本文书还有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