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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闽0926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02
  •  
  • 【案例概要】

    原告陈**与被告陈**、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胡**、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支付陈**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8618.39元;2.判令某乙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某乙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再有不足部分由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12日8时20分,陈**驾驶车牌号为闽j7××**的小型客车,沿柘荣县六一五东路行驶至柘荣县六一五东路坪桥路口50米(液化气站)时,与张**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张**、陈**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柘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负事故全部责任,张**、陈**无责任。陈**受伤后,先后在某甲医院、某乙医院、某丙医院、某丁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1279.46元。经福建弘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陈**的三期综合评定为误工期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事故发生时陈**驾驶的闽j7××**小型客车的小型客车强制险、商业第三者...(本文书还有558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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