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北京市延***************(以下简称农工商总公司)、北京市建*********(以下简称建雄集团)、第三人中建京北********(以下简称中建京北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吴**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农工商总公司、建雄集团、中建京北公司赔偿因设置围挡、大门行为给吴**所造成的损失共计218313.63元,具体包括:1.另行租赁房屋的租金损失38219.18元(50000元/365天×279天,2020年10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20年10月1日起租至2021年9月30日止,年租金50000元;2021年6月22日围挡被拆除,吴**搬回原房屋,搬家用时14天,故租赁期间截至2021年7月7日,共计279天);2.另行租赁房屋的装修费用38060元;3.搬家费用72000元(搬至另行租赁房屋及搬回至原房屋的费用);4.另行租赁房屋后安装监控费用4300元;5.另租房屋后安装网线费用880元;6.另租房屋后购置广告牌费用...(本文书还有23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