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林*、上海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工坊家具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于2023年6月5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林*申请追加某某工坊家具公司、杨**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工坊家具公司、杨**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某某工坊家具公司、杨**共同支付给吴**货款232300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2323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林*、某某工坊家具公司、杨**承担。事实和...(本文书还有1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