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lpr的四倍计算,从2023年8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文书还有44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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