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息烽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华某********(以下简称华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2023)黔012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甲公司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2023)黔012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2、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是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而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上诉人支付勘察费用及违约金,故本案争议标的实际为给付货币,应以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某甲公司提出上诉,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根据在卷证据材料显示,2...(本文书还有1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