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钟**因与被申请人闫*、北京泰德***********(以下简称泰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钟**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提审本案或将本案发回重审。理由为:原审法院拒绝认定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人格混同,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并存在程序违法。(一)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闫*用自己账户收取公司营业款且并未返回公司,闫*个人与公司存在财务混同、人格混同。(二)新证据能够说明这种人格混同直接给钟**造成了损失,且不认定人格混同会造成被闫*违法取得财产,泰德公司恶意逃避债务的不公结果。(三)二审中,二审法院拒绝了钟**调查取证申请,还以举证不能为由驳回起诉,存在程序违法。提交(2022)京0105执****号执行裁定书、12368留言及执行法官回复,证明目前尚未有执行回款。提交闫*及普秀英限制高消费信息,...(本文书还有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