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农安县某*(以下简称某甲厂)、农安县某*****(以下简称某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3)吉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3)吉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发回重审或重新鉴定后依法改判,支持孙**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鉴定费由某甲厂、某村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孙**与某甲厂、某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3)吉01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孙**对该判决不服,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具体理由如下:一、该判决程序违法。1.严重超过审理期限。孙**于2023年3月起诉并提交了鉴定、评估申请,原审法院于2024年9月...(本文书还有2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