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12月18日蚌埠市海洋之星浴业有限公司陈*报案,案发。被告人张**于2020年10月15日在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被抓获归案。
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张**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2020年11月18日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局根据蚌埠市天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将张**从公司领款的凭证复印并出示给张**辨认,张**对领款的数额没有异议。
4.蚌埠市海洋之心浴业有限公司报案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聘任书、解**、马*和孟*出具的...(本文书还有11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