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2018年2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借款用途为生意周*,借款期限为3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偿还借款本息;被告违约的,原告有权宣布该笔债权到期,并且要求被告按照千分之六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等。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借款本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收据》,但是,被告在偿还部分借款本息后,余款至今未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本文书还有39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