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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孙**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浙06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3-01
  •  
  • 【案例概要】

    朱**辩称:经合社作为土地出租人,放任孙**违规搭建,违规搭建的地上建筑物本不应出租,经合社疏于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本案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原判认定经合社承担15%责任,公平合理。湖中村经合社的上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玖捷公司及郑**辩称:1.上诉人湖中村经合社作为房屋所有人,出租给孙**的房屋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及消防安全许可;湖中村经合社出租给孙**的土地,放任孙*造房屋并搭建钢棚,经合社疏于履行安全职责,对损害后果有过错,应承担责任。2.起火原因不明,玖捷公司对电气线路未曾变更过,厂房所有人及土地所有人未尽到职责。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辩称:1.原判认定经合社应承担责任的事实和理由其认可,但也认为所定经合社的担责比例过高,主要责任人应是朱**未尽到管理责任,到达现场晚,造成损失扩大。2.经合社上诉提出村里已召集其参加安全会议,已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其不认可,经合社也不能以合同约定推卸应尽之责。3.其当晚值班,最先发现火警减少了损失。4.引起火灾的是玖捷公司、郑**,应承担八成以上责任。

    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五被告对原告因火灾遭受的损失20756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判令五被告对原告因火灾遭受的房屋使用费损失36047.0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本文书还有513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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