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案外人唐小华以其自有的粤e0****号小型普通客车向原告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号*******087418****,其中含保险限额为32340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绝对免赔率:无),保险期间为2019年12月21日零时起至2020年12月20日二十四时止,被保险人为唐小华。2020年5月11日23时20分,被告叶**驾驶车牌号为粤e9****号小型汽车,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坊**号与唐小华驾驶的车牌号为粤e0****号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荔湾大队于同日作出第440103**********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唐小华不承担事故的责任。粤e0****号车因事故受损,经原告派员查勘、定损,核定该车的事故损失为13009元。由于各被告并未向唐小华赔偿任何财产损失,故唐小华向原告申请机动车损...(本文书还有35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