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女,1954年12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安徽省某****(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5)皖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驳回陆*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陆*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一审判决某公司支付陆*逾期交房违约金118456元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既未考虑延期交房存在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也未考虑项目前两任开发商爆雷等重大情势变更的影响,且一审判决的违约金金额过高。涉诉标的房屋3#地块**幢**室,该地块整个建设期间爆发多次疫情,导致建设工程数次停工,根据房屋买卖合同附件11第五条约定,遭遇不可抗力,出卖人可以据实予以延期交付...(本文书还有3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