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7日,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贷款人)与昌源合作社(借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青银1401行农贷字2021年第000018号),约定“1.1贷款币种:人民币,金额为:(大写)肆佰伍拾万元整(¥4500000.00)……1.2贷款期限:12个月,即从2021年01月27日至2022年01月27日。具体放款日和到期日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确定的日期为准……2.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5%……2.4.1按月结息,付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
5.1.1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具体归还日以借款凭证中记载的到期日为准……13.3.2.1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贷款利率的1.5倍,贷款挪用罚息利率为本合同贷款利率的2倍……13.4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强制执行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同日,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债权人)与四通公司(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编号:1401青银保字2021年第0...(本文书还有3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