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以下简称马坡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马坡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1.判令马坡镇政府返还其占用的张**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衙门***小区的3.1亩承包地;2.判令马坡镇政府依法赔偿因其强拆张**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衙门***小区3.1亩承包地上建筑物的行为给张**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5382400元(包括建筑物损失3349000元、设备设施及物品损失195900元、剩余土地使用权损失18375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6月28日,顺义区马坡镇衙门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衙门村经济合作社)(甲方)与案外人樊**(乙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甲方提供乙方三根杆北土地供乙方种植养*业使用。承包土地面积3.1亩。承包期限三十年。甲方允许乙方在承包土地面积内建临时宿舍、养**、库房等。”2007年7月1日,顺义区马坡镇衙门村村民委员会(甲方)、曲学军(乙方)、樊**(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樊**将承包地块3.1亩转租给曲学军,曲学军与村委会直接形成承包关系。2014年7月1日,顺义区马坡镇衙门村村民委员会(甲方)、张**(乙方)、曲学军(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曲学军将承包地块3.1亩转租给张**,张**与村委会直接形成承包关系。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张**称:“樊**与曲学军合作,于2002年6月28日以樊**名义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7年7月1日曲学军从樊**处转租,曲学军实际是和张**合作,以曲学军名义签订《补充协议》转租,2014年张**正式从曲学军处签订《补充协议》取得涉案3.1亩承包地,张**取得涉案承包地时,涉案承包地上已有砖混结构建筑500平方米,彩钢结构建筑1607平方米,共2107平方米,均为**层...(本文书还有8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