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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北京市顺*********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案件>>行政主体>>乡(镇)政府>>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农业行政管理>>其他>>行政案件>>行政主体>>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行政案件>>行政行为>>行政撤销>>行政案件>>行政主体>>物价行政管理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22)京03行赔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2-03
  •  
  • 【案例概要】

    上诉人王**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以下简称马坡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马坡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1.判令马坡镇政府返还其占用的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衙门***小区的承包地;2.判令马坡镇政府依法赔偿因其强拆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衙门***小区承包地上建筑物的行为给王**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623890元(包括:地上建筑及残值损失501200元,设备设施及物品损失82690元,临时安置费20000元,租房1年的损失2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1日,顺义区马坡镇衙门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衙门村经济合作社)与王**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衙门村经济合作社提供王**土地位置村西供王**种植养殖使用。承包土地面积伍亩柒分陆厘。承包期限三十年,自2001年1月1日至/年/月/日。

    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王**称:1.其于2000年在上述地块上建设了砖混结构的两间平房共计179平方米,用于看护种植居*,且其一直在上述地块内种植。2.除《土地承包合同》外,王**建设上述建筑物未取得其他手续,建成后亦未进行过翻建、改建、扩建。马坡镇政府则称:涉案建筑物是王**家庭的居*用房,并非农业用途。

    2020年4月23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作出《关于王**建设建筑规划审批情况的函》,确认位于衙门村西集体土地上的由王**建设**栋**层砖混彩钢结构房屋,建筑面积179平方米,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0年5月2日,马坡镇政府对涉案建筑物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勘验,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王**拒绝在上述笔录中签字,马坡镇政府...(本文书还有763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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