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因与被上诉人袁**、靳**、靳**、原审被告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24)陕062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平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误工费17160元;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赔偿误工费错误。本案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袁**67岁,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劳动能力且有劳动收入或者从事农业生产或有其他收入。一审判决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扣除上诉人垫付的18000元医药费错误,应当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予以扣除。
袁**辩称,一审判决正确,他承包了土地,有劳动能力,也有经济收入。
靳**、靳**、中国平安*************...(本文书还有3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