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吕**、李**,原审被告刘**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刘**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0505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发回重审或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吕**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李**赠与上诉人635000元的事实错误。首先,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李**分三次转给上诉人的135000元系生活费用,已经被两人共同消费支出完毕,并非赠与上诉人。其次,刘**转给上诉人的50万也并非李**赠与上诉人的,而是在孩子出生后,为了让孩子有个稳定的住所,让孩子能够在更好的环境中生活,接受更好的教育,基于给孩子准备一套房子的考虑,经过协商决定由上诉人出面,而双...(本文书还有3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