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与被告李**、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岳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人保岳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李**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3959.25元(见赔偿清单);二、判令被告人保岳阳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先行赔付;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损失数额变更为170772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9日14时35分许,被告李**驾驶车牌号为湘fj××××的小型轿车沿城界线由北往南行驶至汨罗*处,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时,与相对行驶的熊*驾驶的湘f9××××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杨*权)相**,造成原告与同乘的杨*权二人...(本文书还有3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