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中某******(以下简称中某公司)、刘*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益某航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益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某公司、刘*支付货款576755.2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520.43元(其中439555.8元从2023年1月1日起、135204.98元从2023年4月1日起,1994.40元从2023年5月1日起均按同期lpr的1.5倍计算至清偿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合计585275.59元;2.判令中某公司、刘*承担诉讼费用。另益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确认中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支付了8万元,益某公司诉请的货款本金减少8万元,应为496755.2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中某公司...(本文书还有3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