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成**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大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20%的责任赔偿比例,并赔偿上诉人2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赔偿原告273240.77元(比一审增加了140619.77元);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承担10%的责任比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委托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津津实[2022]临床鉴字第18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上诉人的过错原因力为轻微原因。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轻微原因没有明确对应的责任比例,但在司法实践中,轻微原因对应的责任比例一般在15%-20%之间。一审判决第五页3-4行“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上述鉴定意见,被告的责任比例定为10%较为适宜”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更未说明判定10%责任比例的根据和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本文书还有4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