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侯**、侯**与被告侯**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侯**、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告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侯**、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分割父母侯**1、母亲杨*22去世后留下的财产:(1)侯**1位于博乐市青得里南巷的房屋征收补偿款221942元;(2)侯**1位于博乐市青得里南巷的房屋征收补偿款241943元;(3)侯**1位于博乐市文化***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屋出售款230000元(暂定,以被告侯**实际收到房款为准);(4)侯**1丧葬费及抚恤金共计47845.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侯**、侯**、侯**与被告侯**系侯**1、杨*22的子女,侯**1于2016年6月6日去世,杨*22于2022年7月19日去世,被继承人侯**1、杨*22去世后,留有位于博乐市青得里南巷382.6m²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座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123.17m²、21.6m²、60.48m²。以上土地及房屋在2017年被依法征收,征收款由被告侯**领取,位于博乐市文化***...(本文书还有4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