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张*、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张*、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
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4万元。2.依法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06月03日07时许,张*驾驶蒙d×××××号栏板低速货车沿忙农镇驿马吐村由北向南行驶至忙农镇驿马吐村**号组路段处与对向于**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载着李**、孟**)发生刮蹭,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于**、李**、孟**受伤。发生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均未在现场报警,事后报警经宁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150429**********0422号赤峰市宁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本文书还有1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