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x诉被告房屋征收中心履行交付房屋义务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强、惠x波、被告房屋征收中心法定代表人梁x、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陈*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第三人张*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追加张x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于2024年3月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被告房屋征收中心出庭负责人张*、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陈*、第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拆迁安置协议确定的交房义务,立即向原告交付河畔人家**号楼-19商铺一套(面积53.13m)**号楼-16商铺一套(面积61.06m),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泗县人民政府对南小街地块范围内房地进行征收,被告为征收部门,泗水拆迁事务所具体办理征迁事宜,原告享有产权的位于泗县南关大桥东侧108号房屋(建筑面积197m,原用于经营老铁碳锅鸡火锅店)在征迁范围内,被告依据航拍图、地形图,经过摸排、丈量、评估及公告程序,确定原告为被征迁人,被征收房屋编号**#,并登记在册,确定应安置原告住宅1套(已交房)和商铺2套。2024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南小街地块商铺选房登记表...(本文书还有54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