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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县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恢复原状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4)宁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5-01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贺*县某******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贺*县某******申请再审称,1.本案一审、重审、二审法院均没有查明案件事实,贺*县某******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案涉水管工程项目及铺设主体均不是贺*县某******,贺*县某******在整个水管安装过程中只是协助工作,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故不承担任何责任。2.贺*县某******通过相关部门调取新证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文件》宁农(批)发(2019)2号文件、《贺*县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足以证明贺*县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文件》宁农(批)发(2019)2号文件显示,西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永宁县、...(本文书还有118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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