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82000元、施救费1760元,共计28376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02月01日,赣某****号车辆所有人黄*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险限额为403243.6元),保险期间自2023年02月25日0时起至2024年02月24日24时止。2023年10月19日10时许,文*剑驾驶号牌为赣某****的小型汽车,于南韶高速25公里+360米处,因雨天未降低行驶速...(本文书还有2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