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志尚********(以下简称志尚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优*******(以下简称优家公司)、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志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优家公司、李**、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优家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63646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6364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李**、杨**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杨**是夫妻关系,被告李**、杨**曾经营中山市美事乐电器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2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