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以(2024)粤0114民诉前调****号立案,后转为本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向戴*清偿借款本金85502.72元及利息暂计3449.68元(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4日按年利率3.65%标准计算,自2023年3月5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按年利率3.45%标准,暂计至2024年4月28日;以本金85502.72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黄*负担。事实与理由:黄*于...(本文书还有2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