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与被告洪**、天台县宏*******(以下简称宏星管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被告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天台县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总计85344元人民币。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总计430312.23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初,洪**叫洪**到宏星管业厂房做水泥工工作,为宏星管业厂房维修,同时承诺按照每日250元标准支付工资。2018年4月25日,洪**在宏星管业厂里做工时,从梯子上摔下来,导致身体多处部位骨折。洪**受伤后当即被工友等人送往医院治疗,先后在...(本文书还有4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