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23)豫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纪**,被上诉人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支付50000元款项的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办卡时,政策为存5万元送5万元,本卡有效期自开卡之日起有效期为30个月,到期后退还卡内剩余价值。当时办理的存5万元送5万元分别充值到四张卡内,其中x尊卡5万元,xx食卡1万元、xx尊卡2万元、xx乐卡2万元,上诉人持卡进行不同金额的消费,现被上诉人主张卡到期,退还卡内金额,应扣除卡内消费部分。
储值卡到期后,双方进行协商,...(本文书还有2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