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银行**********与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个人汽车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7,215.16元、暂算至2022年3月1日的借款利息1,658.57元、逾期利息4,397.21元、复利305.0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汽车贷款自2022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和复利(逾期利息以应付未付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借款利息为基数,均按《个人汽车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3.判令若被告未履行上述任何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机动...(本文书还有3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