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揭绪勇,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不当得利238428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10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使用母亲张翠银的招商银行账户错误向被告的银行帐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容桂支行,户名:李**,账号*******)转账汇款538428元。后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被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原告转账退还30万元,但被告一直拒绝退还剩余238428元。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错误转账上述款项,被告获得上述款项的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被告理应向原告退还上述款项。被告拒绝退还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损害原告利*。被告依...(本文书还有2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