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海宁************与被告金**、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范**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9590.18元、支付利息3713.69元(暂计至2021年7月20日,此后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金**、范**立即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金**、范**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9590.18元、支付利息3713.69元(仅含罚息,暂计至2021年7月20日,此后利息以未...(本文书还有2722字未显示)